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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概要
2001年为适应要求,并根据“十五”规划,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部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制订《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以国办发[2001]8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此文件明确了“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新时期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原有80%的相关文件政策修改和废止。与过去文件相比,《意见》在两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从贸易政策向产业政策转变,诸如,对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支持,对企业的科研投入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等都是新的产业政策。二是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从现行的下游Z终产品的支持向上游产品(即技术开发)的支持。 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发展迅猛。机电产品出口从1985年16.8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1888亿美元,增长了37倍多,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46%。十五规划中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在“十五”末期将达到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50%。今年1~10月份这一指标已经达到了48%,明年有望提前实现十五的目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其机电产品占到了外贸出口总额的70%甚或80%以上。机电产品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与国家的一系列扶持鼓励政策是分不开的。国务院专门出台的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文件达14个,形成了一个政策扶持体系。 现行的机电产品出口政策体系是以国办发[2001]84号文件为中心,以修改清理后保留下来的文件为辅助。可概括为13方面: 一、建立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 出口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有: 1.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和贷款的贴息。“十五”期间,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3亿元,用于促进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货款的贴息费用。专项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中体现三个“放开”:一是放开资金来源,由原有的国有四大银行放开为所有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为实际发生额的利率。今年贷款贴息额为2.8亿元;二是放开所有不同性质企业,由原有只局限为国有企业放宽到所有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三是放开贷款年限,从1年期放宽到3年期。每年6月30号前,由外经贸部下发组织项目的通知,相关企业可到地方各级经贸委机电办或外经贸厅办理申请手续。 2.研发资金的无偿资助。“十五”期间,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1亿元,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研发资金的无偿资助,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研发资金的50%,Z高金额不超过200万。 3.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利用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标国内中标的项目的产品和设备,其进口零部件免关税。目前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项目目前还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5.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引进的自用设备和样机免关税。 二、流动资金支持 1.外经贸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拟定重点企业名单,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可优先贷款。 2.开展贸易融资,诸如打包贷款等形式的贸易融资。 3.设立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开具预付金等保函将免担保。 4.出口料件的外汇专项贷款,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的关键件和原材料所需外汇的专项贷款,每年额度为3~4亿美元。 5.在大型工贸企业中进行对外融资试点。 三、政策性的出口信贷 组建进出口银行,设立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包括3个方面: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对外担保。目前卖方信贷开展的Z好,累计发放2000多亿,每年发放余额达到650亿,到“十五”末期,规划要达到1000亿。 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口信贷体系。逐年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调整出口信贷结构,增加买方信贷的比重,国家对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强化进出口银行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职能,扩大业务范围,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出口信贷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参与出口信贷;积极探索由企业提供抵押、质押、定金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四、政策性保险 2001年国家为加大机电产品出口力度,专门成立了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这对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很有帮助。目前,通过保险的产品出口金额仅占外贸出口总额的2%,发展很不够。2002年7月1日起,保费降低10%,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1亿,对企业保费进行补贴。 五、一般贸易的商品贴息   今年为保持出口政策的稳定,国家从中央外贸基金拿出40亿,对已核销的出口机电产品补贴4%,其他一般商品补贴3%。申请条件:1、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2、已结汇核销。明年此项政策还未明确是否制订。 六、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资金支持 2001年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4个亿,支持6个方面:一是出国展览摊位费和大型展品的回运费,补贴比例为:西部地区70%,其他地区50%,二是通过各项认证的费用,补贴比例为:西部地区70%,其他地区50%;三是编制宣传品费用;四是国外投标应标费用;五是由国家指定机构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费用;六是为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资金发放结构是:60%按照省市个数平均下发地方,20%按照企业个数确定,还有20%按照出口金额确定。今年金额增加到6个亿。申请可到地方外经贸厅计财处办理。 七、出口退税 按照惯例,出口产品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这是外贸的焦点问题,出口退税大量积压。由于体制和机制所带来的问题,当前还难以解决。 国家对机电产品有多项倾斜政策:现行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90%以上为零税率,征17%退17%,只有8%的五金产品征17%退15%;在现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机电出口产品优先退税;解决了利用金融组织贷款,投标国内中标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退税问题;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免抵退税。 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加快退税进度,将退税环节前移,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方式,如专项退税质押贷款等,切实帮助出口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的困难。 八、加工贸易的一些主要政策 将机电产品加工贸易纳入新文件的内容。近年来,机电产品加工贸易迅猛发展,2000年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74.8%,但过去出台的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文件中都未提及加工贸易。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加工贸易政策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这次新文件正式把机电产品加工贸易纳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中。 以国务院[1999]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为主体,根据加工企业信誉分为ABC三类,根据商品敏感程度分为允许、限制、鼓励三类,分类指导,不同类别企业加工不同类别的产品享受不同待遇。除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加工贸易交纳保证金突破了现有的形式,可质押、抵押、留置、交定金。对加工区产品实行免退保税政策。具体来讲,加工区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自用加工设备和进口的建房材料等免税,为加工出口产品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实现保税,国内区外为出口采购的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 九、境外加工贸易政策 1.资金。可以申请进出口银行的卖方信贷,并可以与外经贸部的授外贷款结合使用;银行不仅核定企业的授信额度,而且可以核定项目的授信额度;可以申请进出口银行低息贷款,利率一年期为1%,以后每年增加0.5%;三年内所盈利的利润可用于继续增资,不用汇回国内;外经贸部从援外贷款列支4500万美元,设立了专项保函担保基金。 2.外汇政策支持。国外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汇回国内免交保证金;可以延期收汇。 3.退税。境外设厂所需的国内瓣旧设备和原材料实行退税,视同出口。 十、进出口经营权 2001年7月1日起,实行登记和核准制。以注册资金为依据,申请外贸流通权,需注册资金500万,中西部地区300万以上,到外经贸部核准;申请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需注册资金300万,中西部地区200万,机电企业100万以上。根据对WTO承诺,三年内完全放开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质量认证、商检 全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4万家左右,通过认证的企业大概4000家,不到10%,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争取将通过认证的企业由10%提高到20%,对出口企业认证费用进行无偿资助。推动企业和产品认证。 目前商检实行免检,抽检和强制检验分类检验制度,免检范围不断扩大,现有470多家获得免检。分类检验制度存在不合理性,应与国外接轨,对出口产品实行免检。所以外经贸部将推动加快扩大免检范围,逐步取消出口商检的工作。 十二、出口秩序 目前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自律的作用很有限。原有实行摩托车、柴油机、彩电、黑白电视的无偿招标,再对自行车、电风扇等实行无偿招标和数量限制,以规范和整顿出口秩序,但在实行效果很不明显。有可能日本的出口报告制度是我国今后规范出口秩序的发展方向。 预核签章制度的实施也不能令人满意,今后也将实行改革。规范成套设备的出口报批秩序。 十三、通关 去年对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与海关联网,实行海关上门验放,提前报关,担保验放,优惠转关等一系列方式,目的是加快企业转关,提高运作效率。
发布时间: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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