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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简介及其相关案例
  保障措施也称一般保障措施,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它对于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防止因国外商品的大量涌入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促进国内产业适应贸易的激烈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视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特别保障措施相比一般保障措施而言,则具有一系列宽松条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果,则该受影响的W 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中国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通俗地讲,在中国入世后的12年内,WTO其他成员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在目前WTO的成员方中,作出此类承诺的只有中国一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波兰、罗马尼亚与匈牙利等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在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在其各自的加入议定书中曾有此类似的特别保障条款。   以美国为例,2002年8月21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依据1974年贸易法的“421条款”,对原产于中国的轴承传动器(又称致动器,本站曾于2003年1月24日作特别报道)展开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此次调查是应美国Motion Systems公司的申请而发起的。该公司在其申请书中,指控中国轴承传动器对美出口激增,明显扰乱了美国相关市场秩序,并导致该公司销售量减少,因而要求美国政府对该行业从业者提供救济保护。10月18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以3:2的投票结果,认定自中国进口的轴承传动器对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构成“市场扰乱”。此案的裁决报告连同救济措施的建议,已呈报总统,届时将由美国总统就是否采取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作出Z后决断。该案是中国入世后,美国首次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有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承诺所展开的调查。   在这之后,印度、美国还相继发生了分别针对我国出口缝纫机针和座椅升降装置的两起特别保障措施案。
发布时间:20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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